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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美江苏

对方先动手打我,我还手,算不算正当防卫?

时间:2022-11-17 08:33:35   信息:美丽江苏  
阅读:4190  

【案情】

被害人绳某某跟踪其妻子来到被告人成某某家单元楼楼下,因家庭琐事被害人绳某某与其妻子发生争执,后被害人绳某某因怀疑其妻子与被告人成某某之间有不正当关系,遂在看到被告人成某某时向成某某挥拳,二人发生打斗。随后被告人成某某返回家中取出一把菜刀,持菜刀砍伤被害人绳某某,经鉴定,被害人绳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成某某的行为应认定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绳某某先殴打成某某,成某某出于反击才选择拿菜刀砍伤被害人绳某某,其具有一定的防卫正当性,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被害人绳某某先动手,但被害人绳某某挥拳的行为明显属于轻微的不法侵害,被告人成某某独自返回家后,此时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被告人成某某拿菜刀砍伤被害人的行为存在使用明显不当的暴力,且积极追求伤害被害人的结果,应认定为故意伤害。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成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首先必须要针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制止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成某某的行为需要分两段来分析,以被告人成某某返回家中为分界线。绳某某先挥拳被告人成某某,从被告人成某某的角度来看,此时存在他人伤害自己生命健康的不法侵害,为制止绳某某对其造成的不法侵害进行反击,双方扭打在一起,此时的被告人成某某并不具有故意伤害绳某某的意图,对绳某某进行反击也是出于保护防卫自己。但随着双方扭打结束,被告人成某某返回家中拿菜刀出门砍伤绳某某,此时的行为性质就发生了变化。被告人成某某返回家中后,绳某某并没有追赶被告人成某某继续实施殴打,至始至终绳某某都没有进入到被告人成某某家中,随着双方扭打结束,此时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被告人成某某独自返回家中后拿菜刀出门砍伤绳某某的行为并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不符合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同时被告人成某某拿菜刀砍人的行为,较先前双方挥拳显著轻微暴力的行为存在明显的暴力升级,超过明显的必要限度,此时成某某的行为不具有保护自己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的防卫目的,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第二,被告人成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且伤害行为最终导致了他人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本案中的被告人成某某拿菜刀出门砍向绳某某脖子和右手处,最终导致绳某某轻伤一级的后果。被告人成某某明知拿菜刀砍人会造成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仍持菜刀砍向被害人,且最终导致被害人轻伤一级的后果,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在双方扭打结束后,被告人成某某能够独自返回家中时,被告人成某某完全可以选择报警,关闭房门等待警方处理,而不是选择采用更为暴力的手段进行非法伤害他人。公安机关最终以绳某某用拳头捣的方式对成某某殴打的行为因情节特别轻微,不予行政处罚,这也印证了在双方此前的扭打行为属于轻微的暴力行为,随后被告人成某某实施的拿菜刀砍伤绳某某的行为具有伤害他人的意图。

综上,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界限标准,既要发挥正当防卫的有效性,鼓励公民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行为做斗争;又要准确理解适用法律条文,避免正当防卫权利被滥用。我们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虑案发原因、双方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有人携带、准备使用或已经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升级的暴力手段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盱眙法院  黄婷)

编辑:华威




来源:本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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