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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保证人代偿贷款后,能否向借款人主张自代偿之日起计算的利息

时间:2019-06-03 23:14:59   信息:美丽江苏  

【案情】

  2018年7月,借款人秦某因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45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周某作为保证人为秦某向银行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后,银行向秦某发放了贷款45万元,秦某也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但,待贷款快到期时,秦某却不再偿还贷款利息,人也消失了。银行找到周某,周某只能按照约定偿还了秦某欠付的贷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1万余元。周某代偿上述贷款本息后多次向秦某追偿上述贷款本息均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秦某返还上述代偿贷款本息15万余元并要求秦某自其代偿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14万元贷款本金的利息。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人无权向借款人主张自代偿之日起计算的利息。理由为:周某为秦某提供担保,因秦某未能偿还债务,周某按照合同约定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偿还了贷款本息,其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秦某追偿。周某享有的追偿权系法定追偿权,即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无论周某和秦某之间是否约定追偿事宜均有权主张。本案中,虽然周某和秦某没有约定周某可以在其代偿后向秦某追偿,但周某依旧可以依法向秦某追偿。而上述法律规定并未明确保证人的追偿范围,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故,保证人追偿的范围也应当限于其代偿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现,周某替秦某偿还了贷款本息15万余元,则其追偿的范围就应当限于其代偿的内容,不应当包括其未予代偿的部分,故周某无权主张自代偿之日起计算的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证人有权向借款人主张自代偿之日起计算的利息。理由为:上述法律规定赋予了保证人法定追偿的权利,虽然没有规定保证人追偿的范围,但也没有排除保证人在代偿后向借款人主张利息的权利。保证人和借款人之间就担保事宜亦形成一种合约关系,即借款人向保证人发出替其担保向他人借款的要约,保证人对于借款人的要约给予承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我国对于担保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故双方之间权利义务不仅受双方的自由意思表示约束,还应该受上述法律规定的制约。保证人周某按照双方意思表示履行了保证义务,有权依法向借款人秦某追偿,首先其追偿的前提条件是其已经履行了保证责任,故其代为偿还的内容当然系其追偿的范围;其次,周某用自有资金替秦某偿还贷款本息,虽然该部分资金并非秦某个人占用,但确系为秦某消除了个人债务,应当视为为其个人利益所用,收益由其享有。故经周某催要拒不返还代偿款的行为实际上不仅违反了双方的意思表示,也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给周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具体为资金占用期的贷款利息损失,应当支付给周某,故周某有权向秦某主张自代偿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结语】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因数量多、增长快、乱象多等因素一直困扰着审判工作,其中处理保证人的担保责任问题更是困难重重。很多保证人向法院表达其受冤的感受,表示既没有拿到一分钱,最后还要偿还大额借款,着实无法接受。在此,笔者提醒大家,替人借款担保有风险,签字之前需谨慎考虑,不要因为一时的不忍拒绝、一时的意气用事,而导致之后的后悔莫及。

  作者单位:盱眙法院马坝法庭:周 婷

编辑: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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