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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阻碍交房非儿戏  拒绝执行入囹圄

时间:2019-12-24 15:39:25   信息:美丽江苏  
阅读:1417  

——江苏海安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

【江苏消息】12月23日下午,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执罪案件,且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吴某及其妻儿以50余万元购得建筑面积112.14平方米的商品房1套。2015年,吴某的儿子吴某某向别人借款200万元,由盛某提供担保。因借款到期后吴某某无力偿还,便将该房屋转让给盛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盛某父母名下。2018年3月,盛某父母将该房屋转让给王某夫妇,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由于吴某及其妻儿一直拒绝交出房屋,王某夫妇于2018年11月向海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人吴某等人排除妨害。海安法院于2018年12月作出让被告人吴某等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将案涉房屋交付给王某夫妇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等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吴某一家仍不交出房屋,王某夫妇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案涉房屋,海安法院于2019年5月向被告人吴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告人吴某在另有住房可供其和家人居住的情况下,经法院多次强制执行,仍拒不交出案涉房屋。

2019年9月,海安法院将被告人吴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移交海安市公安。海安市公安局于同年11月20日立案侦查,并电话通知被告人吴某到案。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审理期间,王某向法院提交谅解书一份,说明被告人吴某已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对被告人吴某表示谅解。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吴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对于法院判决已经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当事人有能力去执行,可是拒绝执行,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就涉嫌触犯“拒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吴某有能力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却以各种借口拖延、逃避执行,最终身陷囹圄。如其及时履行义务,按时交付房屋,便不会因此触犯刑法。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不仅关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严重损害,影响社会法治和诚信建设。海安法院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从严从重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和态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供稿:海安法院)


编辑:王薇




来源:本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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