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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法庭殴打证人  母女同被处罚   

时间:2019-12-19 17:33:26   信息:美丽江苏  
阅读:1209  

【江苏消息】12月18日,因在法庭内殴打有关案件证人,张某被处以司法拘留10日,王某、葛某分别被处以罚款1万元,并限期3日内履行。

当日上午十时许,海安市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诉讼服务站外突然响起吵闹声,且声音愈演愈烈,严重影响到庭审,正在第一审判庭开庭的邢毅法官不得不敲下法锤,暂时休庭。审判区外,只见两名女子正对着一名蹲下的女子进行拉扯并厉声指责。

原来,当日开庭审理的是一起范某诉葛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范某申请证人苏某到庭作证。葛某先前知道苏某可能会出现,且知道苏某欠王某借款多年未还,几天前将苏某的行踪告诉了王某。开庭前,葛某用车到王某家将王某母女带到法庭。苏某作证结束后在审判庭外的走廊中被王某母女拦下,王某要求苏某归还多年欠款,拉着苏某的胳膊不让走,二人吵闹推搡间,张某上前打了苏某一巴掌,苏某捂脸蹲地不起。

邢毅法官与未开庭的工作人员听到动静后当即赶来制止双方当事人继续推搡吵闹以及殴打行为,王某母女情绪激动,对法庭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劝解置若罔闻且态度恶劣,法庭干警见状联系了院法警到场维持秩序。

通过调取监控、询问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法院查明张某殴打证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张某对自己先出手打人的行为供认不讳。海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张某、王某、葛某作出上述处罚。

按照法律规定,张某、王某、葛某对上述处罚,有权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官说法】

每一位当事人或案外人到法庭参加诉讼、旁听庭审、咨询法律,都应该严格遵守人民法庭秩序,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任何破坏法庭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都应当被严格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葛某将王某母女带至法庭,王某和张某在法庭内动手打证人,大声吵闹,无视法庭工作人员劝解,扰乱法庭秩序,这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法庭的藐视,应当依法严惩。此事的发生提醒人们,在解决问题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在法庭闹事,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法院支持当事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供稿: 海安市人民法院)




编辑:王薇




来源:本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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