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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金湖法院宣判一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

时间:2019-10-22 18:01:03   信息:美丽江苏  
阅读:5428  

金湖法院宣判一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

10月21日下午,金湖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于某、滕某等10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审理、判决情况。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媒体记者旁听了案件宣判,并出席新闻发布会。

金湖法院宣判一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滕某在社会上从事“放贷”活动。被告人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7年9月与被告人滕某达成合作关系,利用位于金湖县城“飓风通讯”门市以及在某企业租赁的办公室为据点,逐步形成以被告人于某、滕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冯某、李某祥为主犯,被告人吴某、刘某、李某翔、沈某、马某、苏某等人参与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滕某负责出资、策划,被告人于某负责纠集冯某、李某祥、李某翔等8名被告人,采用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等方式,通过实施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先后非法获取9名被害人财物,合计金额23.67万余元,其中既遂15.67万余元。

金湖法院宣判一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

开庭审理后,合议庭综合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进行认真评议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首要分子于某、滕某以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和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和三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六个月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二万二千元至四千元不等罚金;判令10名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3.62万余元。

发布会上,金湖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刘绪治还通报了今年以来该院扫黑除恶工作开展情况,并表示,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举全院之力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积极与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协作配合,从快审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打财断血,打伞破网。同时加强相关宣传工作,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这项专项斗争中,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金湖法院 伍晓伟 )

编辑:李冬梅




来源:本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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