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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鉴定“参与度” ,交通事故理赔遭遇打折?

时间:2019-10-16 13:23:02   信息:美丽江苏  
阅读:1746  

身患绝症的人遭遇车祸,全赔还是部分赔偿,社会对此争议不断。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也存在类似的情形。随着南通中院维持判决的送达,如何赔偿有了定论。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案情。

2018年年底,吴姓女子身患癌症住院,后因术后并发症严重紧急转上级医院治疗。急救中心安排救护车接患者转院治疗,救护车行经一交叉路口时,遇红色信号灯继续行驶,与一超载货车相撞。事后,吴姓女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交警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认定:救护车与货车承担同等责任,吴姓女子无责任。吴姓女子家人诉至本院,请求赔偿。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吴姓女子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法医学鉴定。该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结论为:吴姓女子死亡的主要因素为自身疾病,交通事故为次要因素,外伤参与度拟为20%。    

货车保险公司认为:吴姓女子已处于病情危重之中,而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不足以致其死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也足以说明受害人的自身健康状况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关系,其自身健康状况足以导致损害后果扩大,因此应当考虑参与度,减少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姓女子在转院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尽管损害后果与其自身疾病恶化可能引发的临床症状相似,但疾病非属吴姓女子自身过错,不应因此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而由保险公司替代责任者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合同,基于保险的基本功能和对价公平的考虑,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亦不应减轻。保险公司以鉴定意见认定的事故造成损害后果的外伤参与度比例为限承担赔付责任的抗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吴姓女子家属应获得的赔偿不应该被打折。

法院在此友情提示,自身健康状况、特殊体质均不是减轻侵权人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供稿: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唐霄  时慧明)

编辑:王薇




来源:本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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