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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家庭琐事心生烦恼   持刀捅刺岳父胸部

时间:2019-09-23 14:28:54   信息:美丽江苏  
阅读:1731  

【江苏消息】朱某因家庭琐事与岳父李某发生争吵纠缠,持刀至客厅捅刺李某左侧胸部一刀。日前,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故意伤害案,判决被告人朱彬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

2018年10月6日20时30分左右,朱某在其家中因家庭琐事与李某发生争吵纠缠,朱某被纠缠倒地后,心生恼意,从厨房持刀一把至客厅捅刺李某,致李某左侧胸部刀刺伤、失血性休克、左侧气胸、左肺出血、左侧胸腔积血、左侧第2肋骨骨折。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据朱某事后供述, 2018年10月6日20时左右,丈人李某从乡下来到了朱某位于县城某小区的家中。李某因对女婿、女儿夫妻不和等家庭琐事不满,一来就骂,还把窗子打开,说要骂给邻居听。朱某觉得难为情,想要关窗,李某不让,还推搡朱某,用拳头打朱某胸口和背后。朱某当时也没有还手,李某又把朱某摁在床边上。朱某挣脱后,冲到了厨房里面,拿了一把尖刀,走到餐厅。这时李某也走到了餐厅里,朱某就把刀举起来了,朱某捅到一半的时候已经后悔了,但是手已经捅出去了,也没有收得回来。当时李某抓住朱某的手,丈母娘刘某抓住朱某手腕处,朱某一动,直接就捅在了李某左胸上部的地方。在抢刀的过程中三个人都跌倒地上,朱某看到李某身上出了很多血,就松开了手上的刀,进卫生间把手上的血洗掉了。朱某打110报警,跟110说把丈人捅了。

案发当晚,警方接报警至现场处警。朱某于当天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朱某与李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李某对朱某表示谅解。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朱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朱某认罪认罚,且与李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李某的谅解,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罚。本案系由家庭纠纷引发,且朱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朱某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对其适用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被告人朱某未提出上诉。

【法官点评】  故意伤害是指一般借助外物以暴力方式伤害他人身体,除了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外,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都属于故意伤害。如用机械撞击、电击、用锐器刺扎、用开水烫、使用放射性物质以及用牙咬、用手挠等等,必须是以外力直接作用于他人身体组织和器官,致使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功能受到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朱某使用了刀具将李某刺伤,借助了外物以暴力方式伤害他人身体属于故意伤害,法院定性准确。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遇到事情要保持冷静不要冲动,冲动是魔鬼,退一步海阔天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供稿:海安市人民法院  何培妮)

编辑:王薇




来源:本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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