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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种种借口逼退“对手” 强迫卖房少付129万  法官提醒:有协议并不等同公平交易

时间:2019-09-18 16:08:12   信息:美丽江苏  
阅读:1341  

【江苏消息】王某以威胁、恐吓、寻衅滋事等各种手段阻挠开发商将商铺卖与他人,强占车库与车棚,迫使开发商将商铺、车库和车棚以低于实际价格129万元的低价出售与其。2019年9月10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判决被告王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徐某等人成立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至2013年间,开发海安市某小区。王某作为客户,购买了该小区3号楼二楼商铺开设宾馆。

2014年,徐某与蒋某签订协议,以人民币410余万元出售该小区3号楼1层商铺,并收取首付款人民币300万元。王某得知后,声称如蒋某继续购买1楼商铺,将不准其做广告、从二楼商铺直接向一楼商铺排污等,从而使蒋某不敢购买该商铺,致置业有限公司退出首付款并赔偿违约金。

2016年,徐某又一次与陈某签订买卖商铺协议。王某故伎重演,致使陈某亦不敢购买该商铺。

其后,王某多次纠缠徐某要求低价购买商铺。期间,王某采用用椅子砸头耍狠、用车堵门等方式,迫使徐某于2016年8月22日与其签订协议,以人民币3080000元将商铺出让给王某。经鉴定,该商铺价值人民币4224220元。

2015年5月,王某强行占用使用该小区3号楼的A1等八间车库。其后,又强行占用5号楼的两间车棚。徐某等人多次叫其返还上述车库无果,王某称仅愿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购买车库。在得知徐某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王某才与置业公司商谈,以人民币493000元购买上述七间车库和两间车棚。经鉴定,出售的车库及车棚总价为人民币639022元。

此外,2016年5月至10月间,王某还因琐事、债权人讨债等原因,无故殴打周某、王某某,砸毁他们的汽车前挡风玻璃、验钞机、油漆桶、椅子等。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使用威胁的手段,强买他人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王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王某为了能够低价购买商铺,阻止竞买对手蒋某、陈某购买,并多次滋扰开发商徐某,甚至用汽车堵徐某的汽车不让他开走。因王某的行为导致其卖商铺不成功,徐某无奈之下同意以308万元出售该商铺与王某。王某通过纠缠、堵车等行为,迫使徐某同意以低于蒋某、陈某的价格出售此商铺,是以胁迫的方式强迫徐某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出售商品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王某通过先占用的行为迫使置业公司同意出售所占用的车库、车棚给其,并以低于该公司的正常销售价格予以购买,该行为亦是强迫交易的行为。虽然王某购买车库和车棚的价格是在与置业公司协商的基础上确定,但这也是在置业公司报案,公安机关已展开侦查后,王某为减轻罪责而与该公司协商,并支付相应价款,这不影响其强迫交易罪的构成。

王某一人犯两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被告人王某未提出上诉。

【法官点评】

本案的争议在于当事人签订了房屋、车库买卖协议能否成为强迫交易罪构成的绝对阻碍事由。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并且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2017年4月2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了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这些情形即为情节严重的标准。从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强迫交易的主要特征在于用不正当手段促进低价高卖、高价低买,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形式上的买卖协议,只要符合上述本质特征,即不影响强迫交易罪的认定。说穿了,当事人之间的所谓协议,不能成为强迫交易罪认定的阻碍事由。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排斥竞买对手,胁迫、威胁开发商作出不合理让步,促使房屋高价低买,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本质特征。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迫交易罪并无不当。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要求人们遵守市场规则,促进公平交易。任何人试图以不正当手段捞取非法利益,到头来只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第五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供稿:海安市人民法院  杨月如 韩丽霞)

编辑:王薇




来源:本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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