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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图省事钥匙藏门外,装潢工摸“规律”行窃

时间:2019-09-02 11:25:04   信息:美丽江苏  
阅读:1145  

【江苏消息】不少装潢户为节省每天与装潢工交接钥匙的麻烦,习惯将钥匙放在门外隐蔽处,由装潢工自取。有人摸清这一“规律”后,借机行窃,8月27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盗窃罪,认为被告人储某犯盗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储某系装潢工,一些装潢户主有将钥匙放在门外藏人不注意处的特点,由于这一因素,储某对此较熟悉。2018年1月至12月,储某先后至海安市星湖天地、雨润广场、金石蓝郡等小区,通过在正装修中的房屋前寻找房主为了方便装修放在门垫下或消防箱内的钥匙,再利用钥匙开门进入室内的手段实施盗窃,共作案11起,窃得激光电视机、燃气灶等物品。经认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3310.5元。

被害人向警方报案后,警方经侦查发现储某有作案嫌疑,并于2018年12月24日电话通知储某至警方接受调查。储某经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前述盗窃事实。

案发后,警方从被告人储某处扣押华帝牌燃气灶1台、九牧牌淋浴器1台、林内牌热水器1台及实友牌电镐1台、上佳牌激光投线仪1台、德帝诺牌智能锁1把、雷铭牌电钻起子1只、大吉祥牌龙头面盆1只、海丰牌电锤1只。

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储某经警方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储某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并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储某系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储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考量被告人储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点评】  本案的主要涉及盗窃罪和侵占罪的适用区别问题。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区分点在于获取对方财物的方式。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葬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案中,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控制中的财产秘密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请勿以身试法,悔恨终身。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供稿: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陈家定  何培妮)

编辑:王薇




来源:本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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