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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向虚假陈述说不!东台法院开出“虚假诉讼”罚款决定书

时间:2019-08-21 15:28:17   信息:美丽江苏  
阅读:1799  

向虚假陈述说不!东台法院开出“虚假诉讼”罚款决定书 图1

      【江苏消息】为获取不当利益的王某,终究“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近日,东台法院开出 “虚假陈述”罚款决定书,依法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虚假陈述的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据了解,该案系小额诉讼,一审判决后,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某不服,提起再审申请。

       东台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在原审中对其交付给李某某的租金数额作了虚假陈述,但原审对王某虚假陈述的部分并未支持,而是驳回了该部分的诉讼请求。另李某某称王某违约,但对此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而在王某已支付订金及部分租金的前提下,李某某于约定的交房日期未能将房交给王某,本院判决其返还订金及租金并无不当。东台法院依法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向虚假陈述说不!东台法院开出“虚假诉讼”罚款决定书 图2向虚假陈述说不!东台法院开出“虚假诉讼”罚款决定书 图3

        但是东台法院发现,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在原审中对其交付给李某某的租金数额作了虚假陈述,将4900元说成9000元。此虚假陈述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诉讼原则,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

向虚假陈述说不!东台法院开出“虚假诉讼”罚款决定书 图4

       经过处罚听证、合议庭合议并经院长决定,东台法院认为,当事人王某故意作虚假陈述,扰乱诉讼秩序,违背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向虚假陈述说不!东台法院开出“虚假诉讼”罚款决定书 图5

       王某收到法院处罚决定书后,表示悔过,并积极交纳了罚款。该院开出的这份“虚假诉讼”罚款决定书,是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有力打击,旨在树立诚信诉讼意识,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向虚假陈述说不!东台法院开出“虚假诉讼”罚款决定书 图6

法官解读

       近年来,当事人诚信缺失是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要求诉讼参与人在民事活动中负有真实陈述的义务。法庭是庄严神圣之地,任何人都不得在法庭上撒谎,扰乱诉讼活动。但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出于不法目的,罔顾事实,虚假陈述,企图干扰司法,以得到对己有利的裁判结果。对此,必须依法处罚。

当事人陈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王某虚假陈述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予处罚。在此,提醒广大诉讼参与人,不要心存侥幸,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的行为将采取“零容忍”态度,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条文连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供稿:张计玉)

编辑:王薇




来源:本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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