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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未做过敏测试配药  护士遭到医院辞退

时间:2019-08-16 17:34:46   信息:美丽江苏  
阅读:1119  

【江苏消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先后两次不遵守劳动纪律,甚至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呢?2019年8月16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劳动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被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不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掌嘴同事违规配药

2008年,徐某至海安某医院从事护士工作,并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7月6日,医院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综合管理制度》。

2017年8月13日,徐某在上班期间与同事发生争执并动手打了对方一巴掌,影响医疗秩序。

2017年9月30日,徐某与医院的劳动合同到期,徐某继续从事护士岗位工作,双方未再续订劳动合同。

2018年1月1日,徐某在工作过程中未按医嘱和药品说明书规定做注射前的药物过敏测试就进行配药,致使患者陈某在输液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

2018年月31日,医院以徐某多次违反医院护理管理核心制度,经多次批评教育又无改正之意为由作出辞退通知,决定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关系。

庭审抗辩各执一词

2018年8月15日,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原告徐某诉称,医院并未向其告知相关管理制度,本人并无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况且,其他工作人员在医疗行为中也存在不遵守医疗规范的情形。故而,医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

被告医院辩称,徐某系卫生技术人员,并在医院从事医疗护理工作多年,理应知晓必须严格执行医疗护理制度,遵守医疗护理技术规范。然而,徐某却不遵守护理技术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医院规章制度,医院多次给予教育,徐某仍拒不改正,医院对徐某予以辞退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赔偿金。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细释法理公正判决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即可辞退员工。原告徐某作为一名医护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生殴打同事,扰乱工作秩序,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危及患者健康安全的事件,对医院形象及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告医院基于对工作秩序和日常管理的维护,与原告徐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原告徐某要求被告医院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徐某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医院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注重保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在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情形下赋予用人单位合同解除权。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时,即便相关行为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未作规定,也可依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将其辞退。

本案中,原告徐某作为专业医疗人员,在相关用药时未做过敏测试即配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符合辞退条件。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徐某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本案的发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同时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供稿: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孙江华 陈琳路)

编辑:王薇




来源:本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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