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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从本案看治安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方式

时间:2019-07-19 16:14:11   信息:美丽江苏  
阅读:470  

【案情】周某、葛某二人原系情侣,相处过程中双方发生关系致周某怀孕。事发后,周某家人找到葛某理论并对葛某实施殴打,逼迫葛某向周某出具20万元欠条。葛某报警后,周某、葛某及葛某家人在派出所民警主持下,达成治安案件调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1、周某家人殴打葛某,将轿车开走写下20万元欠条等问题以派出所处理意见为准;2、周某将胎儿打掉;3、葛某赔偿周某打胎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3万元;4、葛某于2015年8月1日前将3万元赔付给周某;5、周某、葛某各自协议履行到位后,双方再无瓜葛,不得因此事追究对方责任;6、双方不得因此事发生任何信访事件。后周某到医院进行了人流手术,因葛某没有按照协议给付上述款项,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葛某支付赔偿款3万元。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葛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周某补偿款8000元。一审宣判后,周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应当如何认定和审查治安调解协议的性质。实践中,对于违法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一般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做调解工作,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这种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应具有约束力。因为行政调解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所达成的协议,都应当自觉履行。但是正因为它缺乏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所以公安调解协议往往明确若有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就协议的履行向人民法院起诉。随之产生的问题是法院在审理涉及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协议案件时,是审查协议的效力,完全按照协议内容确认法律责任,还是将协议仅作为案件的一个证据,审查法律事实后重新判处双方法律责任。

笔者赞成该案裁判结论,对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既要审查协议是否有效,更要审查治安调解协议背后的案件客观事实,而不能径直依照协议进行裁判,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证据,而不是定案依据或唯一依据。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则由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审理,调解协议书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则不具有当然效力。

作者:谭云云   淮阴区法院南陈集法庭 员额法官

编辑:华威




来源:本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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