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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

析转化型抢劫罪中暴力程度的认定

时间:2019-06-24 15:06:22   信息:美丽江苏  
阅读:4745  

【案情】

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王某是村邻关系。2017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至王某家中,趁王某不备溜入前屋东头房进行盗窃时被王某发现,被告人陈某欲逃离现场,被王某拽住,双方进行厮扯,被告人陈某掏出随身携带的钥匙串上的钥匙戳被害人王某,后又使用钥匙扣上已坏的小弹簧秤(仅剩弹簧总长约4cm、头部已掰直约2cm)戳吴某,致被害人王某头部、手臂等处受伤。被告人陈某逃至被害人王某家门前时被闻声赶回家的王某丈夫徐某阻拦,被告人陈某为逃离现场又使用上述掰直的弹簧对徐某进行挑刺,将陶某的两臂及腿部划破流血,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具有主动性以及暴力程度是否足以转化为抢劫罪;转化型抢劫是否存在未遂状态。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入户实施盗窃,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行为具有主动性,且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不属于暴力程度较小,已经转化为入户抢劫,因转化型抢劫不存在未遂状态,依法应当以抢劫罪既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但没有窃得财物或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属于抢劫罪未遂,且入户抢劫量刑在十年以上,被告人陈某没有法定减刑情节,量刑畸重,应当以抢劫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以逃脱的方式摆脱抓捕,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暴力强度较小,不宜认定为转化型抢劫,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致人轻微伤的后果可在量刑上适当考虑。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指导意见主要考察被告人的暴力是否具有主动性以及暴力强度的大小。首先,被告人陈某使用弹簧不是其事先预备的作案工具,而是其为逃离现场而临时实施的行为;其次,被告人陈某使用的弹簧是在撕扯中被掰直的,具体谁掰直的还是两个人一起掰直的无法查清,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即无法认定被告人陈某自己掰直弹簧,故该行为属于被动行为,其主要目的依然是离开被害人家,而不是主动实施暴力行为;第三,被害人王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被告人陈某的暴力强度较小。综上,笔者认为在转化型抢劫犯罪中,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不具有主动性,目的是摆脱抓捕、离开现场,且暴力强度较小,不宜以抢劫罪论处。

司法解释中将“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解释为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即转化型抢劫罪构成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符合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而非行为人构成这三类罪名,故行为人转化前行为是否属于数额较大以及既未遂状态等,均不影响其行为转化为抢劫罪。综上,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罪是法律拟制的罪名,应该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犯罪行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以抢劫罪既遂论处。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入户盗窃未遂,被发现后与被害人发生撕扯,如果以抢劫罪论处,则被告人陈某构成入户抢劫,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且被告人陈某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量刑明显畸重,罪责刑明显不相适应。(盱眙法院  刘丹丹)

编辑:李冬梅




来源:本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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