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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好意同乘出事故,车主可适当减责

时间:2019-06-20 20:00:35   信息:美丽江苏  
阅读:1243  

葛某与曹某是朋友关系,出于好意,曹某在一次饭局后顺路开车送葛某回家,路上与赵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乘车人葛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与赵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葛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因负事故责任双方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均未向葛某支付赔偿款项,故葛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赵某与曹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故在交强险范围外,双方各应对葛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又因曹某与葛某之间系好意同乘关系,曹某是出于好意带上葛某,并未收取葛某的乘车费用,故法院酌定减轻其15%的责任。

上述案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朋友之间相互帮助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法律也应鼓励这种行为,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是,作为驾驶人员,应遵守交通法规,这是对驾驶人员自己负责,也是对乘车人负责。(谭笑)


编辑:华威




来源:本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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