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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本案举报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时间:2019-06-12 15:50:20   信息:美丽江苏  
阅读:5452  

【案情】

2016年9月6日,戴甲向某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实名举报:发区管委会村民戴乙霸占集体和他人责任田五十余亩,挖掘鱼塘,要求戴乙将破坏的土地整改到位、恢复原状。国土局受理戴甲的举报后,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和走访,并于2016年12月14日向戴甲作出答复:你举报反映戴乙破坏耕地五十余亩挖塘养鱼问题与事实不符。鉴于戴乙实际开挖鱼塘面积较小,且被挖地属其户自留地,我局将落实开发区管委会的责任,要求整改到位。戴甲认为国土局对其的举报不作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国土局履行法定职责。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戴某作为举报人对被告国土局有无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第一种观点认为:戴某对国土局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因为国土局的答复明显缺乏证据,属于行政不作为,应当判决确认国土局不作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戴某对国土局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戴某提起履行职责之诉,应当首先证明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行为,可能侵害的必须是其本人的权利。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根据该条规定,戴甲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具有举报、控告的权利,但举报人对于行政机关未履行相应职责的行为并不必然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规定,还需具备“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要件。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对于举报内容不履行调查、答复职责,所侵害的是属于举报人自己主观权利的情况下,举报人才与该不作为行为产生了利害关系,才有权提起诉讼。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明责任在于起诉人,而不在被告或者人民法院。

本案中,戴甲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戴乙侵占了其家庭承包地,即戴甲不能证明其与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从而不具备原告资格。因此,本案中举报人戴某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供稿:仲正东 孙栋)

编辑:未知




来源:本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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