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AP手机版 保存到桌面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法治

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探讨

时间:2019-01-31 00:11:20   信息:美丽江苏网  
阅读:4825  

破产债权的申报与确认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破产债权是一种财产请求权,在破产程序启动前依法申报确认后以破产财产清偿。税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债权份额往往占破产债权的比例较大,在债权清偿时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基于税收的公益性的特殊性质,被法律赋予了优先权,但由于税收优先权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理论界观点不一,成为破产清算程序的一个司法难题。

一、税收优先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税收优先权的问题在《企业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里均有涉及。《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也对税收优先权进行了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虽然破产法中将税收优先权列入第二清偿顺位,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税收债权的优先性,但破产法并没有像税收征管法那样给予税收优先权充足的保护,两种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

二、税收优先权法律存在冲突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规定意味着在破产清算中,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优先于税收债权。但《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了欠税发生在设定担保债权之前的,税收债权优先。欠税发生在设定担保债权之后的,担保债权优先。《税收征管法》对税收债权和担保债权的清偿顺位进行了区别规定。两部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源于不同的立法宗旨和适用对象。《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公平清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国家税收,防止税收流失。《税收征管法》调整的是常态下税收债权和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而《企业破产法》处理的是在企业在破产状况下债务清偿顺序问题。

三、税收债权清偿顺位的分析

关于税收债权和担保债权清偿顺位问题,学者观点不一。韩静涛教授认为在处理企业破产案件中税收债权相关问题时,《破产法》与《税收征管法》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当两部法律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根据《税收征管法》对税收债权的优先位置作出的特殊安排,税收债权不仅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和根据其他行政规范产生的债权,也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有担保债权。也有学者主张《企业破产法》规定在后,《破产法》间接否定了《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在破产法上的适用,税收债权的清偿顺位劣后于劳动债权,劳动债权的清偿顺位列于担保债权。显然有担保债权应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如果在实践中,税收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获得清偿,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最终导致税收成为“无源之水”。对此,笔者认为,税收债权的清偿顺位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理由如下:1、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理,《税收征管法》规定在先,其制度的设立时面向纳税人正常状态考虑,而成立在后的《企业破产法》是为面临困境的企业债权债务处理而设定的法律制度。税收优先权属于一般优先权,其并未针对企业的特殊状况而设定,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更有针对性。因此,破产程序中的债务清偿应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而不是《税收征管法》。2、从实现的方式上看,发生在担保物权之前的税收债权,税务机关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优先实现,实践中,相关机关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甚至消极放弃自己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就不应当再予以保护。3、从市场交易安全上来看,担保债权一般会履行登记公示程序,但现行的税法没有规定欠税需履行登记程序,在实践中纳税人的欠税情况也未予以公示。在设定担保物权时,担保权人根本不知道企业的欠税状况。因此,如果税收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获得清偿,必然会损害民事主体的利益,对市场交易安全形成威胁,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法律的生命在于运行,一项制度只有在实际中运行才能发挥出应有的价值。由于税收优先权在法律规定中一致在实践中产生诸多问题,导致现有制度不能很好发挥。因此,我们不仅应当在法律统一规定、公示制度方面统一协调,而且应当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积极构建预防体系,从而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向前迈进。

作者:盱眙县人民法院   王倩


编辑:华威




来源:本网专稿


美丽江苏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美丽江苏网》属于省级生活服务类综合性新媒体信息平台。是为全省各单位各职能部门,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弘扬民族精神、凝聚江苏力量,工作建设过程中记录重要信息存储报道发布平台,也是各单位各部门及时发布自己声音的重要窗口。

2.美丽江苏网非常重视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力争做到一网首发多家转发实现网媒整合发展的新模式。将积极融合政府单位部门官方微信公众号、权威发布、网、报、台等为一体的互联网传播布局,并通过持之以恒的创新发展,努力构建一个影响力强、传播力广,深受广大网友喜爱的新媒体信息融合平台。

3、凡本网注明 “来源:本网专稿的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本网通讯员文学创作或为转载自其他媒体不盈利,版权归原作者与本网无关,转载目的是传递更多正能量,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本网,本网将及时作出正确的处理。由于信息量巨大本网不承担任何核实的义务,更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有关本网事宜请在工作日内联系站长:14751835529




特别声明:美丽江苏网隶属于中国南京美丽江苏文化新媒体中心,未录入本网人员查询中以本网名义开展工作的均属侵权或者定性为诈骗。本网有权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美丽江苏网经国家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公安联网备案、国家工信部备案批准的合法、合规的门户信息公益网站,专注国内各行业信息发布。所刊载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上传(转载)本网稿件:务经遵守国家互联网的七条原则,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b1

欢迎投稿联系QQ:1241666569@qq.com   站长(手机/微信):13511531387 14751835529

 国家工信部备案苏ICP备19057007号-2 苏公网安备32081202000330版权所有:南京市秦淮区中视美丽苏广告传媒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