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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未保价快递丢失后如何赔偿

时间:2019-01-20 20:45:59   信息:美丽江苏网  
阅读:5967  

【案情】

2017年9月27日,刘某梅到盱眙中通快递有限公司山口门代理点寄快递,将其代为加工的羊绒大衣邮寄至江苏无锡收货人马某生处。刘某梅按照约定支付了快递费用,盱眙中通快递有限公司揽收了物品并安排运输。但,盱眙中通快递有限公司在揽收刘某梅邮寄的物品时并未拆包清点数量,而是简单查看有无携带违禁品,同时也未要求刘某梅进行保价,也未向刘某梅告知不保价的后果。后刘某梅与收货人马永生联系,马永生称未收到货物。刘某梅经网上查询发现该货物一直停留在中通快递无锡中转部。刘某梅与收货人马永生核对,丢失的物品系收货人交付给刘某梅进行来料加工的23件羊绒大衣,单价为600元,合计价款13800元,该货款已经在收货人应当支付给刘某梅的加工费中予以扣除。于是刘某梅与盱眙中通快递有限公司沟通,盱眙中通快递有限公司认可该货物在无锡中转站丢失,并同意赔偿刘某梅损失,但仅同意按照快递单据背面记载的未报价规则赔偿刘某梅500元。故,双方就如何赔偿刘某梅的损失发生争议,刘某梅将盱眙中通快递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争议】

1、盱眙中通快递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承运人未能交付货物的违约责任;2、刘某梅损失如何确认?能否适用保价条款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1:第一种观点认为:盱眙中通快递有限公司提供的快递单是“中通速递”总公司的格式合同,详情单背面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且运输服务线路也是“中通速递”的网络,故与刘某梅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系“中通速递”总公司,相关的权利义务应当由“中通速递”总公司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梅签了盱眙中通快递有限公司提供的快递单据,盱眙中通快递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工作人员揽收了刘某梅拖运的货物并安排了运输,双方之间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双方的上述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盱眙中通快递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将刘某梅拖运的货物按照快递单上载明的收货地址完好的交给收货人,如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毁和灭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关于争议焦点2: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保价条款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且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可该条款的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梅填写的快递运单上关于保价的条款,是盱眙中通快递有限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盱眙中通快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称未就快递单据上记载的包括保价条款在内的格式条款向刘某梅进行明确告知,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提示义务,故不应适用快递单载明的保价条款确认刘某梅损失。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评析】

笔者认为,盱眙中通快递有限公司未能将刘某梅递交的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且认可刘某梅递交的货物在中通快递中转站丢失,过错在于盱眙中通快递有限公司,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其应对刘某梅丢失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盱眙中通快递有限公司的保价条款对于刘某梅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而刘某梅提供了收货人的货物往来明细及扣款收据证明了丢失的货物价值为13800元,应当根据刘某梅的举证认定其损失为13800元。盱眙中通快递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刘某梅主张的损失数额13800元,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综上,盱眙中通快递有限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赔偿刘某梅损失13800元。

【结语】

近年来,随着电商产业的发展,双十一、双十二等新兴节日的刺激,中国快递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老百姓一方面享受到了快递行业给我们日常生活带来的便利,但另一方面也给我们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快递丢失就是其中一个比较头疼的问题。所以我们在寄快递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根据拖运物品的价值大小选择是否保价;注意保留快递单据;及时索要发票等有效付款凭证;明确告知承运人拖运物品的明细并在快递单据上载明等,以防在发生货物丢失情况时有效、便捷的保护自己的权利。上述案件中刘某梅未能就自己拖运的贵重物品选择报价,也未能就自己拖运物品的明细、数量在快递单据上明确载明,导致其未能最快的弥补自己的损失。但是刘某梅能够保留快递单据,就自己拖运的物品的价值能够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支持了其诉请,最终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盱眙法院  周婷


编辑:华威




来源:本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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